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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评估价法不是最低评价法

更新时间:2016-05-24作者:办公室

【最低评估价法不是最低评价法,不等同于谁报价便宜谁中标。立法之初是把对所有因素的考虑都成折算成价格,形成最低评估价法,绝不是目前社会所误解的报价最低就能中标。】
   针对媒体报道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有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的建议,指称“最低价中标法的错误使用,导致投标人恶性价格竞争”等,中国采 购与招标网总裁朱建元博士特邀北京市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张文明、中国建筑集团中建总公司高级工程师——李君、北京市城市排水集团采购部主 任——苏永杰、国信创新创合管理研究院副院长——俞烈和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法务总经理李志勇等业内人士进行了热烈坦诚的研讨。
    作为《招标投标法》起草人之一的朱建元表示:最低评估价法不是最低评价法,不等同于谁报价便宜谁中标。立法之初是把对所有因素的考虑都成折算成价格,形成最低评估价法,绝不是目前社会所误解的报价最低就能中标。
除价格外招标还有其它考量
  【行业实践中更多的是使用最低平均价法,这对后面一系列的制度建设影响很大,特别是《招标投标法》颁布后对评标办法、对国家出资建设项目的评标办法做了规定,基本上奠定了用最低评估价法评价的方式。】
    朱建元认为,现实中往往会有认知误区,诸如有些媒体竞相以这类口吻报道,“某某价格最低为什么不能中标?”把招标简单地看成比价的竞争,这是对法律的严重 无知。更有媒体为了抓眼球,宣称《招标投标法》有关“最低评估价法”的条款没有起到制度建设的作用,价格最低没有中标俨然成了指斥的“时弊”。要知道,在 招标程序中除了价格以外还有其它因素的考量。
    如果说最低评估价法会出现很多质量问题,包括后面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那么最高价综合评估难道就不会出现类似问题吗?其实,问题照样会存在。这些问题的 出现,并不是价格因素造成的,最低评估价法的可行性不应被质疑。因为综合评价本身有很多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使有竞争力者不能胜出,但在起草《招标投标 法》时不少专家认为最低评估价法最客观地反映了投标人的竞争状态。
    据介绍,行业实践中更多的是使用最低平均价法,这对后面一系列的制度建设影响很大,特别是《招标投标法》颁布后对评标办法、对国家出资建设项目的评标办法做了规定,基本上奠定了用最低评估价法评价的方式。
    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
    招标制度的变革一直都在进行中,像世界银行、亚行这些国际组织也更多采用最低综合评价法,尽管在国际社会上有过争议,这成为他们未来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
    尽管最低评估价法在实操中业界有不同的看法,但工作在招标一线的人士都有这样的切身体会,招标制度的变革一直都在进行中,像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这些国际组织也更多采用最低综合评价法,成为他们未来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
国的招投标制度实行了1630年,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特别是经济从短缺走向产能过剩,现在提出供给侧改革,实际上是要求未来在整个产品生产方面、供 应方面提高更多更好的产品和服务。世行采用过的最低评估价法在国际社会上有过争议,说花钱买不到好东西,因为价格这一块在评估当中占有相当的比重。
    朱建元说,在招标的制度中、特别是在《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规范了两种评标办法,这在招标法实施以后产生了很多的争议。由于参与过《招标投标法》的起草,因而他在整个制度建设过程中对此一直非常关注。
    最低评估价法与招标人负责制
    【全世界基本都是最低评估价法,可是国外有一重要的制度——招标人负责制。市场经济对接招投标制度,但前提是,招标人能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招标人是不是一个能对自己负责的利益主体?】
    张文明在认同“社会对最低评估价法确实有很大误解”的同时进一步强调,最低评估价应更多从立法的初衷来来考量。最低评估价格一定是考虑了很多因素后做好加 减的,在操作层面可能出了问题,牵扯到社会环境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这需要制度的配套建设。现在对最低价估价法不同领域者的理解各有偏差,况且,本身就对 最低价法有误解,投标人这边也许还有更大的误解。
在李君看来,投标企业讲最低价法有他的合理性,全世界都一样,基本都是最低评估价法,可是国外有一重要的制度——招标人负责制。国外招标的往往是私企,它对自己的利益非常清楚,如果是因偷工减料导致的过低价他是绝对不会接受的,低于成本的竞标根本中不了。
    李君发言一针见血:最低评估价法在一定的条件下是有道理的,它体现了效率原则,而招投标最重要的一个原则,也是效率。解决竞争问题,通过竞争拿到合同,市 场经济对接招投标制度。但前提是,招标人能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招标人是不是一个能对自己负责的利益主体?否则,最低评估价法、综合评价法都无从谈起。
    我国招标投标最大的问题是市场化的运作机制没有形成,政府还是以计划经济的思维来管理市场,而招投标恰恰是市场化的结果。最低评估价法本身在程序上怎么细化?一个又一个的实施条例越写越细,最后导致操作中做的假,越造越大。
    苏永杰从利益管控层面分析指出,不管是招投标最低价钴价法还是综合评估法,关键是管理者和操作者之间利益的一致性;二是企业管理和采购主体管理粗放程度的把握;三国企也不是所有的工作人员都陷于所谓“利益链”关系。

ning:0.0000pt;"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做好相关技术保障,建立与相关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机制,逐步实现信用信息推送、接收、查询、应用的自动化。

(三)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根据上述原则和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积极推进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使用,研究制定符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的具体操作程序和办法,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及时将信用信息使用情况反馈至财政部。

财政部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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