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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政采管理

更新时间:2016-03-10作者:办公室

日前,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对外公布《关于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称,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中央对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深化改革作出的重大部署。交通运输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领域之一,具有服务内容广 泛、服务事项繁多、服务投入大等显著特点。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部分政府公共服务事项从“直接提供”转为“购买服务”,按照一定的方 式和程序交由社会力量承担,有利于促进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提高 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交通运输领域治理、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积极性,构建多层次、多方式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服务市场供给体系。 

政府采购是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方式,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推进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是《意见》的亮点之一。政府采购信息/网记者发现,“政府采购”在《意见》中被5次提及。 

在购买程序上,《意见》明确,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统一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购买主体根据服务的内容和特点、社 会力量市场发育程度、各单位实际等因素,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加强政府与社会力量和社 会资本合作,严禁转包行为。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服务需求信息,鼓励社会机构积极参与,选择最佳项目方案。 

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等。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资金能够保障的前提下,购买主体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 同。

在资金管理上资金管理方面,《意见》要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 主体根据交通运输服务需求及预算安排,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提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确定购买内容和数量,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按照“应买尽买、能买尽买”原 则,凡具备条件的、适合以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为提高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透明度,推进信息公开,《意见》还强调,按照政府采购信息 开的有关规定,购买主体应及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相关信息。购买主体在确定公共服务项目采 购需求时,还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购买活动结束后,应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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